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SERVICES 服務項目

專利何謂發明專利

專利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符合發明之定義,始為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否則不得准予專利;惟申請專利之發明即使符合發明之定義,若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由該定義之意旨,專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之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