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商標法保護之商標態樣
文 / 商標部 巫佳倫 整理編輯
因現今社會商業活動蓬勃,業者亦發展多元化之市場行銷手法,希望能吸引消費者注目,使傳播媒體及廣告設計不斷推陳出新,傳統之文字、圖形等商標型態已不能因應市場所需。故為能保障業者營業上之成果,且順應國際潮流,我國於101年7月1日修正實施之新商標法中,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等規定,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為限,故如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為能使商標申請人更加明瞭現行商標法註冊保護的標的,以下茲就傳統及非傳統商標分述說明。
傳統商標
為較常見之商標型態,係指商標圖樣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例如:
商標圖樣可為彩色或墨色,圖樣中包含之圖形亦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的平面圖形,但不論是否有施以顏色或是否以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作為商標,皆與下述非傳統商標的顏色商或立體商標態樣不同,所保護的商標內涵也不相同。
非傳統商標
立體商標
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或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例如:
顏色商標
指單純以顏色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單一顏色或數顏色的組合。
惟須注意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並不是單純以顏色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則屬圖形或文字之彩色商標,而非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
指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一段樂曲或歌曲等音樂性質的商標;也可能是口白或獅子吼叫聲等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國人熟知之綠油精廣告歌曲、或由男聲唱出「YAHOO」等。
動態商標
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保護的範圍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並非該變化過程中所出現的文字、圖形、記號等部分。
全像圖商標
所謂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所以可以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其他非傳統商標
如以圖文、顏色或立體形狀施用於商品或服特定位置,且若未施於該特定位置即喪失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之「位置商標」;或以氣味、觸覺、味道等非視覺可感知之商標,亦可申請作為註冊保護的客體,惟目前審查及公告作業技術方面尚存在困難性。
聯合式之非傳統商標
非傳統商標亦有以聯合式提出申請的情形,常見者如:商標圖樣為表現其動態之連續性靜止圖像,併同其構成動態影像的靜止圖像個數及其圖像變化過程等細節之聲音,即為聲音與動態商標之聯合式。
審查基準
商標最終仍為指示商品及服務來源的標識,故不論商標的型態為傳統或非傳統商標,首要的審查重點皆為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然非傳統商標除識別性外,審查時還需考量商標是否能夠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使權利範圍明確界定,並需考量商標之「非功能性」,若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即為具有功能性的商品形狀或包裝,為避免有礙同業的公平競爭及社會的進步,則不能取得註冊。
結論
智慧財產局開放受理非傳統商標已逾些時,業者可多利用此商標註冊之新制度,保護創意多元的行銷手法,使商品或服務型態更為活潑,並為能使企業得以長久穩健發展,業者亦應檢視是否具有獨特的商標,並審慎評估及擬定商標策略,以強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