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pr 10, 2016

淺談音樂授權

文 / 許煒婷

現代人常常喜歡製作影片,並且將製作完成的影片放到網路上供大眾欣賞,因此從事像「微電影」等新媒體創作蔚為風潮,然而一般民眾對於著作權法的認識往往較為不足,導致在製作影片的過程中,常常忽略了使用音樂的合法性;因此若是製作影片時,有利用到已發表之音樂著作,皆需取得合法授權。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要找誰?

 


使用一首歌要取得多少權利?

「音樂著作」: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的創作。

「錄音著作」:指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例如CD就是常見的錄音著作附著的媒介。因此,唱片公司將歌手在錄音室演唱的歌曲錄製於專輯(CD),就是一個錄音著作;或是將歌手在現場演唱會中演唱的歌曲錄製成「演唱會」專輯,則可另成立一個版本的錄音著作。

「重製權」: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公開傳輸權」: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製作「微電影」等新媒體創作過程中,常會涉及的著作權之利用行為

1. 收錄音樂作為影片的片頭、片尾或背景音樂

(1) 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將音樂的旋律,透過自行演奏或演唱之方式,作為影片的背景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中「詞」或「曲」的重製。使用市面上唱片公司已經錄製好的演奏版或歌手演唱的版本,除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重製外,還包括「錄音著作」的重製。

2. 將製作完成的影片,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

(1)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
(2) 透過YouTube、Facebook等網路影音平台播放「微電影」:除了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外,還涉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


沒有營利行為也要取得授權嗎?

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同意,除非該特定之利用行為有著作權法所稱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則可不必取得授權即可合法利用。而在判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並不是以是否屬營利行為為唯一標準。由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營利」,均可能影響著作權人之權益,所以就算是非營利性質所拍攝的微電影,沒有營利行為也應該要取得授權。


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著作財產權人所集合組成,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給集管團體後,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後,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他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透過這樣的制度,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得以落實,利用人也可以有一個方便取得授權利用的管道,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

我國現有三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1、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105.02.24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2、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及二個錄音著作集管團體(1、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2、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其所管理的權利是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以及公開傳輸等權利,但不包括重製權。

結語

隨著網路科技發達,人們生活型態的改變,音樂的流通速度快,取得相當容易,因此人人皆可能是音樂的創作者也可能是音樂的使用者,所有歌曲都是創作者嘔心瀝血才完成的作品,有屬於創作者專屬的權利,所有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使用音樂唯有透過合法的授權,支付合理的授權金,才能鼓勵更多人投入音樂的創作。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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