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Jun 10, 2016

商標授權之故事

文 / 姜林青吟 律師

甲父經營糕餅店多年,先後註冊兩個商標即α、β,後來甲父協助其子A 開設第一家分店,允許A子使用甲父的商標,詎料A子在沒有經過甲父的同意, 逕自使用甲父糕餅店的商標,陸續開設第二家分店和公司,遭到總鋪強烈反對 A子再繼續使用甲父商標,於是A分別提起民、刑訴訟來確認自己受到甲父授權 使用商標。

法院判決簡析:

一.第一家分店:甲父有授權意思
甲父主觀上知道A子使用相同商標在店名和包裝盒等,卻沒有反對的意思,另外同時以七折價賣總鋪糕餅給A。

二.第二家分店及公司:甲父無授權意思

  1. A子繼續販售總鋪糕餅:總鋪有授權A使用相同商標的意思,直到B子繼承總鋪、甲父移轉商標權為止。
  2. A子停止販售總鋪糕餅:超越授權使用商標目的範圍外,即A子的第二家分店是否仍得繼續相同商標,即屬可議。
  3. 甲父死亡(公司的部分):甲父死亡前經移轉商標權給第三人,而A子是在甲父死後成立公司,因此甲父沒有繼續授權A使用相同商標在公司的意思。

三.總鋪是著名商標:

  1. 較總鋪多出「○哥的」:和總鋪商標高度近似、攀附總鋪商標之市場強度,因此無以識別商標的差異。
  2. 使用在同一商品的類別:A子是惡意。

結語

商標權人明知他人有使用其商標的事實,卻不為反對的意思,法院認定商標權人有授權;當初授權的範圍(契約範圍),若包含販賣商標權人的商品,如果自行停止和商標權人叫貨時,法院也認定是商標授權目的範圍外的行為,不得再繼續使用商標,就算雙方間發生繼續性契約的效力,因單方片面停止叫貨,同時發生合意終止的意思;最後,動輒以民刑訴訟來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話,法院也會認為商標權人無意再授權。
 

客觀上授權行為主觀上授權意思
明示 
默示超越授權範圍
民刑訴訟頻繁
移轉商標權給他人
由他人繼承其商標權的店名(本案當事人是甲父和 A子,甲父指定B子繼承總鋪)
由商標權人提起商標侵權或民事侵權訴訟  ▲ (法院認定)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判決

 

2016-6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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