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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律智權雙月刊 Apr 10, 2020

自己不能唱自己的歌-從青峰被起訴事件談專屬授權

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原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與其恩師林暐哲於2018年年底,在臉書貼出兩人共同聲明,宣布兩人正式結束合作關係。次年,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指稱其違反雙方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在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或授權的情形下,公開演唱由青峰所創作的相關音樂著作。說到這裡一般人應該都覺得非常奇怪,為甚麼青峰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還會被他人告侵權?!明明是自己創作的歌曲,又不是抄襲其他人的創作。

問題就出在當初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約定合約期間內,青峰所創作的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簡單來說,當著作權人將著作權『專屬授權』給其他人後,不僅不能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再授權給其他人,連自己都不能使用。

回過頭來,當初青峰簽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不但將所創作的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其專屬授權範圍甚至約定為全世界,因此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在沒有取得林暐哲音樂社同意的狀況下,青峰是不能公開演唱自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音樂著作。

而常見的授權方式有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三種方式,其權利區別整理如下表:

同樣地,這三種授權方式除了著作權外,亦適用於專利權及商標權,若有需要與他人簽訂授權契約,千萬要留意選擇的授權方式是否與您預期相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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