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延長2年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提供設計專利申請案更多元而彈性之審查方式,特訂定「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受理設計專利加速實體審查之申請。
二、試行期間智慧局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受理本方案之申請,試行期間至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經本局評估,本方案將繼續試行至 115年 12 月 31日止,本局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本方案。
三、方案內容
(一) 申請時點
設計專利申請案於接獲智慧局通知初審即將進行審查後,至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之期間。
(二) 申請方式
申請本方案者,應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為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試行期間,本方案免申請規費。
(三) 申請事由
1. 事由 1:第三人商業實施
申請人依事由 1 申請加速審查者,應檢附第三人為商業上實施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產品型錄、報章雜誌等),並應敘明該第三人資訊、實施行為及其起始時間。
2. 事由 2: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申請人依事由 2 申請加速審查者,應檢附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獎狀及所對應獲獎設計外觀之證明文件。本事由受理之設計獎項如下:
(1) 我國金點設計獎
(2) 德國 iF 獎(iF Design Award)
(3) 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
(4) 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
(5) 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IDEA)
3. 事由 3:新創企業之設計專利申請案
申請人依事由 3 申請加速審查者,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以 3 件為限。
本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自該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止,未滿八年者;前述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