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Oct 10, 2024

人工智慧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挑戰(下)

文 / 鍾文菁 商標代理人

 人工智慧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挑戰(上)

AI生成內容的創意與原創性問題

原創性是作品是否符著作權保護標目的核心要件,係指作者自己獨立創作之作品,足以表達出創作者的情感或思想,而無須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創作;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並不需要是高度創作,易言之「低度創作」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討論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時,並不以創作之優劣或創作方式而有所區別,只要本於獨立思維、智巧獨立所作,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即屬之,簡而言之,只要消極上並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他人的著作,即應符合原創性之要件。

AI生成內容是否應該享有著作權保護,涉及到創意與原創性的法律與哲學討論。一些學者認為,AI雖然模仿了人類的創作過程,但其生成的作品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具有創意價值。因此,這些作品應該受到與人類創作類似的保護。然而,另一些學者則持不同觀點,認為AI生成的內容本質上是一種對既有數據的重組和模仿,而不具備真正的創造力,因此不應享有同樣的法律保護。

2016年荷蘭ING集團、美國Microsoft、荷蘭台夫特理工大學及荷蘭海牙莫瑞泰斯皇家美術館合作執行「The Next Rembrandt」計畫,運用科技產出模擬林布朗畫風的全新作品「The Next Rembrandt」(圖一)9 (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 是一位荷蘭畫家,1606~1669,知名於繪畫與版畫,為當時創作最多自畫像的畫家),並將完成的作品展覽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國家博物館10,當然該畫作並非林布朗所畫,但一看就知該畫作深具林布朗精髓,並與300年前當時之藝術大師的任何作品都不同,重點是這幅用AI生成栩栩如生獨特的畫作,其風格與技巧完全具表達個性,如果不言明其為AI創作,又有誰能說他不具備創作性?


(圖一)電腦生成3D繪畫:下一個林布朗

圖畫或音樂是否具美學價值,固然見仁見智,但AI產出的作品從法律角度言,或許可被認為已有相當之創意內涵。

實務上。美國著作權局在2023年從社群網站作者Kashtanova的自述中得知,先前在2022年註冊的 (Zarya of the Dawn)漫畫(註冊號# VAu001480196)圖片部分是由Midjourney生成。美國著作權局認為Kashtanova只對漫畫的「文字敘述」及「視覺元素之選擇、統整和編排」享有著作權。至於「Midjourney生成圖像部分」,並非人類創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撤銷原註冊,並明確將「AI生成部分」排除在本件作品著作權範圍之外,另行核發文學作品之著作權證明11

而在2022年,美國著作權局也曾拒絕核准 (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圖畫作品的著作權註冊,其表明不承認AI為著作權人12,就這兩個案件被駁回註冊的理由皆是因為AI是否可為著作權人,而非對前述作品之原創性提出質疑來看,AI創作之作品應可能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之原創性要求。

AI生成之圖文創作著作權歸屬及權利保護

由前述的兩個美國著作權案件,Zarya of the Dawn與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猴子自拍案Naruto v. Slater13判決認為:著作權法提到「作者」的「子女、遺孀、孫子」等法條用語都代表「人類」,解釋上「作者」必然排除了「動物」。目前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保障的標的是人類精神的創作,且須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等要件,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必須是「人類所完成的創作」,動物或其他非人類所創作的作品,並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鑒於前述爭議,美國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16日發布「作品中包含由AI生成資料的著作註冊指南(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14,已對公眾明確其立場,在指南中明確指出,完全由AI自動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由「人類」創作的註冊門檻要求。例如前述「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圖畫作品,完全是由機器自動生成、欠缺人類心智的創作,且「作者」並非人類。因此,美國著作權局直接駁回該申請。

然而有關人類與AI 生成作品的混合,是否具可著作性則需依個案判斷;以「Zarya of the Dawn」申請案為例,美國著作權局只承認人類創作的文字及其對漫畫版面之選擇及編排部分受著作權保護,而未及於由AI生成的圖片。著作權局強調:「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人類的創作成果,且達到最低創意程度;純粹由機器運行產生、無人類參與的作品,不得註冊著作權。」

未來的法律發展與可能的解決方案

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制度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這些新技術的需求。針對AI技術帶來的法律挑戰,歐盟2024年3月13日通過「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簡稱AI法案)」,其主要規範對象為「開發商和技術提供者」。該法案根據AI系統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管理,並對不同風險級別的AI系統提出了相應的法律要求。這種風險分級制度旨在平衡技術創新與公共利益保護之間的關係。

考慮到生成式AI如ChatGPT和MidJourney的迅速發展,可能引發道德、經濟和侵權風險,AI法案特別針對通用人工智慧之通用AI模型(General Purpose AI Models)進行規範,並進一步將「通用AI模型」定義為:「包含使用大數據自行進行監督訓練的人工智能模型,該模型具有顯著的通用性,能夠勝任各種不同的任務,無論是以何種方式投放到市場,並且可被整合到各種下游系統或應用程式;但投放於市場前用於研究、開發或原型設計的AI模型除外。」 (第3條第63項),「生成式AI」也包含在此範圍內。

對於高風險的AI系統,法案要求開發者必須遵守嚴格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原則。例如,在涉及醫療、金融等關鍵領域的AI應用中,開發者必須確保系統的決策過程是可解釋的,並且不能對人權和基本自由構成威脅。這樣的法律框架不僅保護了消費者的權利,還確保了AI技術的安全應用。

針對AI生成的圖文內容,法案要求這些內容在公開使用時,必須標示其為AI生成,並且在商業應用中,開發者需對其生成內容的潛在風險負責。這種透明度要求,意在防止AI生成內容誤導消費者或對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

英國政府2023年發布了Policy paper- 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AI regulation 15,從白皮書的內容可以看出英國政府希望維持該國在AI領域的創新領導地位,避免過於嚴苛或僵化的法規阻礙可能的創新發展。

白皮書中提及在符合安全性、保障性和穩健性、適當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公平性、問責和治理、可爭議性和補救等五個主要框架下,允許各現有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監管AI,並考慮特定AI技術(如基礎模型)根據應用方式可能產生不同風險等級(例如使用聊天機器人生成文章摘要與使用相同技術提供醫療建議存在截然不同的風險),英國政府將與AI創新者合作,根據風險監控AI發展,以避免不必要的監管阻礙創新。對於快速發展的生成式AI,將透過透明度、責任、公平和創新的方式引導,預計將在前述基礎上擁抱更多發展機會,例如在加快發現新藥治療重疾方面的應用。

為因應AI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制度必須引入新的法律概念,將AI生成內容視為「非人類創作」,並為其制定專門的法律規範。例如,可以考慮將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於AI系統的開發者或用戶,而非AI本身。這種做法既能保護人類創作者的權益,也能促進技術創新。

此外,國際間的法律協作也變得越來越重要。隨著AI技術的全球化發展,各國應該加強法律制度上的協調,避免出現跨國界的法律糾紛。例如,國際間可以共同制定統一的AI法律框架,明確規範AI生成內容的權利問題,這不僅有助於促進技術進步,還能減少國際間的法律摩擦。

結論

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法律要處理的問題也日趨複雜,AI生成內容的過程,在圖像和文本背景下展演了一種與傳統直接複製或再生不同的創造性形式。然對兩者之間區別的認知,以及理解為何AI的學習和生成方法不同,對於著作權保護所造成的影響至關重要。隨著AI技術的不斷推廣和更新,現存的著作權法律必須有相應的修正及發展。

而不僅是著作權法,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法都將面對新科技所帶來的衝擊,在AI創作的態樣不斷變化下,除了前述有關AI創作是否可以成為適格著作人外,美國人工智能專家Dr. Stephen Thaler也對於AI是否為適格之發明人向各國專利局提出挑戰。

AI的學習、生成模式、產出作品與著作權之重置態樣、人類對想法、觀念學習之區別不僅僅在定義上大相逕庭,也同時涉及深遠的立法邏輯和創作倫理之解讀。現存的法律框架隨著科技變化而進行修正是必然的;然而,相應法律修正的方向,有賴於立法者要如何平衡「AI創新潛力」與「保護原創作品」這兩個價值。

由於生成式AI的輸出內容在權利上如何定性,仍未確定,造成現有的著作權人面對生成式AI的維權困境。同時,生成式AI的技術有一定複雜性,難以事先調查、舉證,其語言模型如何訓練,模式如何設計,可能屬於各家機密,這也是不同廠商的語言模型,在針對相同的問項(prompt)會有不同的輸出(output)內容的原因。因此,現階段權利人面臨侵權定性的難題,除了明確的指出將著作內容作為訓練語料可能涉及重製的行為外,也在於訓練後的生成式AI據此產出的內容,與原著作內容究竟有何關聯。

AI技術的快速發展不僅改變了我們創作的方式,也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尤其是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已成為創意產業和法律界熱議的話題。未來的法律制度需要在保護創作者權益與促進技術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針對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尚待法律界和學術界共同努力,通過引入新的法律概念和國際間的法律協作,解決這些新技術帶來的挑戰。如此一來,法律才能在AI技術的時代下,繼續有效地保護創意產業的發展,並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

參考資料

9. https://www.theguardian.com/artanddesign/2016/apr/05/new-rembrandt-to-be-unveiled-in-amsterdam
10. https://medium.com/@DutchDigital/the-next-rembrandt-bringing-the-old-master-back-to-life-35dfb1653597
11. AI COPYRIGHT decision.pdf (thomsonreuters.com)
12. 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pdf (copyright.gov)
13. Naruto v. Slater, No. 16-15469 (9th Cir. 2018)
14. 2023-05321.pdf (federalregister.gov)
15. 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AI regulation - GOV.UK (www.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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