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的施行,對於網路使用者有何影響?
一、網路使用者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在網路上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點對點傳輸(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的影片、音樂或文章,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著作權人除可對網路使用者提出告訴外,亦得選擇向ISP業者發出通知,要求ISP業者移除該等侵權資訊;而依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網路使用者如涉嫌侵權行為達3次者,ISP業者可能會對該名使用者終止其全部或部分的服務,包括斷線的情形。因此,特別提醒網路使用者,應注意在網路利用他人著作的合法性,避免觸法。
二、許多網路使用者係因一時疏忽而不慎涉及網路侵權行為,本法所建立的「通知/取下」機制,對此一現象可發揮相當的教育警示作用,亦即透過ISP業者將涉有侵權的通知轉知予使用者,將使網路使用者重新檢視自己在網路流通資訊的行為有無涉及侵權的疑慮,使侵權行為獲得及時的遏止,除避免再次侵權,亦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訴追(著作權人不一定會追究網路使用者的不法行為),更具有將司法資源做最有效益運用的正面意義。
三、如果網路使用者認為自己的網路行為並無侵權問題,可以向ISP業者提出「回復通知」,要求回復被移除的資訊,同時網路使用者如因著作權人的不實通知而遭受損害者,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規定,網路使用者得向該提出不實通知的人請求損害賠償,以遏止權利人濫發通知,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四、本法在設計上已兼顧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隱私權的保護,亦即ISP業者依著作權人通知移除涉嫌侵權資料後,僅有在網路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時,著作權人因而得以知悉被檢舉網路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俾為著作權人提起訴訟程序的準備,以確定使用者究有無侵權情事;因此,在網路使用者並未發送「回復通知」的情況下,網路使用者的個人資料均不會提供給檢舉的著作權人。
五、據實務觀察得悉,在第一階段權利人發送「通知」予ISP業者,經ISP業者移除侵權資料時,通常侵權情事即能被遏止,網路使用者主張自己並未涉及侵權而發送「回復通知」的案件非常的少,因此,對於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隱私權的保護在本法已被充分考量,僅在上述說明四的有限情形下,始予揭露予權利人。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