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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小學堂】委託製造之侵權責任歸屬

文/吳俊億 專利師

Q: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工生產A產品,雙方簽署契約書並載明『若有侵權情事發生,由乙公司負擔專利侵權賠償責任』,是否合法或合理呢?

ANS:委託方(甲方)與受託方(乙方)經常會發生專利侵權責任歸屬的問題。其中,委託方通常負責後端產品的販賣及使用,受託方則負責研發及製造,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第58條,可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製造、使用及販賣,因此,不論甲乙雙方是否有另外簽署契約,專利權人仍可同時對甲方及乙方或選擇性的對其中一方提出侵權告訴。而就甲乙雙方合意簽署之契約,原則上若無民法247-1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情況,都是有效的,甲乙雙方仍不可不慎!

而在是否顯失公平,也就是合理性的判斷方面,個人建議是:

  1. 若乙方只是依據甲方所提供的規格進行代工生產,則理論上應由甲方負擔較大的侵權責任,契約載明侵權責任完全由乙方負擔,則難免落人口實,有顯失公平之虞;
  2. 若甲方僅開單提出功能需求,由乙方進行研究開發及製造,因乙方選擇採用的機構或方法侵犯專利權,則乙方應負擔較大的侵權責任,契約載明侵權責任由乙方負擔則屬合理;
  3. 若甲方提供部分規格及功能需求,由乙方整合進行研發製造,則應就專利侵權的根本進行分析,確認侵權原因,以釐清責任歸屬之問題。

實務上是否符合一般公平原則或顯失公平,則由個案認定,非能依上述判斷一概而論。建議甲乙雙方在簽署契約前,仍應就雙方的合作性質、利潤分配做合理的溝通與討論,以釐清專利侵權責任歸屬,切勿盲目的進行簽約,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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