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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專利之「用途界定物請求項」

文 / 邱昭中 專利部資深副理

專利權在保護創新技術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透過專利制度,發明者能在一段時間內獨享其發明的商業利益,進而促進更多的技術創新。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請求項的撰寫至關重要,因為它們決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其中,「用途界定物請求項」是一種特殊的請求項形式,在不同的技術領域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和重要性。本文旨在淺析用途界定物請求項的定義及其在專利實務中的應用,並探討其對專利保護範圍和創新保護的影響。

用途界定物請求項的定義

用途界定物請求項是指在專利申請中,對一種物質或產品進行界定時,同時描述該物質或產品的特定應用領域或目的等技術特徵。因此在一些新型專利中也常見到如此寫法,如M655745「用於提高燃燒單元之燃燒效率的裝置」、M598821「用於食品之包裝容器」、M640398「用於物件表面處理設備的濾網罐」等,故用途界定物並不限於發明專利或其申請。

然而,解釋用途界定物請求項時,應參考說明書中揭示的內容以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考量請求項中的用途特徵是否對專利申請的物產生影響或改變,即用途特徵是否隱含該物具備適用該用途的特定結構或組成。如果用途特徵僅描述該物的使用目的或期望達到的用途,而未對物的結構或組成產生影響或改變,也未隱含該物具有某種特定結構或組成,則該用途特徵對請求項範圍不具有限定作用。

例如請求項為「一種用於治療癌症的化合物A」、「一種用於清潔假牙的組成物B」或「一種用於機車的U形鎖C」,若其中「用於……」之界定對於化合物A、組成物B或U形鎖C本身,未隱含具有某種特定結構或組成,則該用途特徵對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不具限定作用。

反之,若用途特徵對於申請專利之物本身的結構或組成有產生影響或改變,則該用途特徵對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具有限定作用,例如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為「一種用於起重機之吊鈎」,該「用於起重機」之用途特徵隱含具有適用於起重機的特定尺寸及強度之結構,對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權對象「釣魚用之魚鈎」雖然亦具有相似之形狀,但其尺寸及強度與該吊鈎不同,故二者之結構不同,因此未落入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界定的範圍。

用途界定物請求項與用途請求項的差異

所謂用途請求項,係基於發現物的未知特性而利用該特性於特定用途之發明,得以用途請求項予以保護。無論是已知物或新穎之物,其特性是該物所固有的,故用途請求項的本質不在物本身,而在於物之特性的應用。因此,用途請求項是一種使用物之方法,屬於方法發明,而僅限於發明專利及其申請。

用途請求項之標的名稱可為「用途」、「應用」或「使用」。例如I827641「TLR7/8拮抗劑及其用途」、I843142「用作SHP2抑制劑的化合物及其應用」等。而請求項之前言中有關用途之敘述為發明之技術特徵之一,於解釋請求項及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時,均應考量。

承前述,用途請求項與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不同,應依請求項記載之標的名稱予以區分。以下以表格進行說明呈現差異:

項目用途界定物請求項用途請求項
定義針對一物品,同時界定該物的應用領域或目的基於物的未知特性,利用該特性於特定用途之發明
本質描述物的用途,但重點仍在於物的本身重點在於物的特性如何應用,屬於方法發明
保護範圍取決於用途特徵是否對物的結構或組成有影響取決於物的特性如何應用於特定用途
技術特徵如果用途特徵對物的結構或組成有影響,則具有限定作用技術特徵在於物的特性應用,而非物本身
專利類型物品專利(發明/新型專利)方法專利(發明專利)
實例一種作為殺蟲劑之化合物A;一種具有防水功能的產品B一種化合物C作為殺蟲之用途
評估方式需考量用途特徵是否隱含物具備特定結構或組成需考量物的特性應用於特定用途是否具備新穎性


另外,有關醫藥品之用途請求項,常見之記載方式為「化合物A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化合物A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該類型請求項一般稱為瑞士型請求項(Swiss-type claim),其請求項之解釋為一種製備藥物之方法,視同「使用化合物A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方法」。

因此,「用途界定物請求項」關注的是物質或產品本身以及其應用範圍,適用於物質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而「用途請求項」則側重於物質特性的應用,適用於方法的發明專利,但不包括新型專利。

我國用途界定物請求項的實務見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範圍經解析後,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3個要件(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
【要件編號1B】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要件編號1C】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

法院見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於請求項1的前言部分記載「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屬於「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至[0004]段落所載,可知該用途特徵已隱含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及容置部須小型化而不影響物件連接裝置原有強度的結構限制,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此判決案例顯示了用途界定物請求項的解釋方式。法院參考了專利說明書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認為用途特徵隱含了特定的結構要求,並對請求項的範圍具有限定作用。這說明瞭在專利解釋中,用途特徵是否對物質結構產生影響或改變,將決定其對請求項範圍的限制性。

專利標的名稱及前言部分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此案法院表示,『原則上,若前言僅界定申請標的之技術領域及用途並無限定效果;惟若理解整個請求項之內容,前言對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予以限定,或前言賦予請求項「生命力、意義及活力」且其係不可或缺者,則前言應作為建構申請專利範圍的一部分,例如:1、吉普森式請求項係以前言界定發明;2、以前言中之片語作為前提基礎者。3、前言為明瞭請求項主體中之技術特徵所需要者。4 、說明書中強調額外附加之事項為重要者。5、在申請過程中為迴避先前技術所賴於前言者。故在申請過程中明顯依賴前言以區分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者,將使前言具有限定之作用。』

據此,法院表示系爭專利為一種多功能半導體存儲裝置,所謂「多功能」前述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係指多功能指的是實現不同的軟碟、光碟、硬碟的功能;更明確地說,指的是「在同一設備上實現不同協定,從而實現不同的軟碟、光碟、硬碟的功能」,且系爭專利申請人於向智慧局申請時,即已將「在同一設備上實現單一協定,實現單一磁碟的功能」排除在系爭專利第1項之申請專利範圍。故前言中之「多功能」為系爭專利之限制條件。

中國大陸(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號判決
如果權利要求主題名稱記載的效果、功能,不是該權利要求特徵部分記載的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係等能夠實現的效果、功能,而是專利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的區別之所在,那麼權利要求主題名稱所記載的效果、功能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在判決中,法院認為對於用途限定,如果其對要求保護的產品沒有產生影響,則該內容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不起作用。然而,如果用途限定隱含或導致要求保護的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結構、組成等,則該用途限定對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具有限定作用。

對於以效果或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內容,如果這些內容是對特徵部分記載的產品結構或組成能夠實現的效果或功能的描述,則其實際限定作用通過特徵部分的記載得以實現。但如果上述內容並非對特徵部分記載的結構或組成所能實現的效果或功能的描述,尤其當這些限定內容被用以區別現有技術時,該內容實際上已構成具體的技術特徵。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主題名稱為「有水位高度調節功能的插槽連接式綠化磚」,其中“水位高度調節功能”是對其特徵部分兩個技術特徵實現的功能的描述,即:土壤容納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個或一組水位高度調節溢水孔;水位高度調節溢水孔是底部即將貫通的盲孔,因此權利要求1中的“水位高度調節功能” 實際是對特徵部分所記載的結構能夠實現的功能的描述。換言之,“水位高度調節功能”的記載對於整個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實際上沒有起到實質的限定作用。

獨立權利要求10的主題名稱也為“有水位高度調節功能的插槽連接式綠化磚”,惟其特徵部分並沒有記載實現水位高度調節的方式,因此權利要求10主題名稱中的“水位高度調節功能”並非對專利技術方案的概括,而從說明書內容來看,如何實現水位高度調節功能被用於將涉案專利區別於現有技術,因此雖然“水位高度調節功能”形式上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10的主題名稱中,但其對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此等判決強調了在專利申請和審查過程中,精確描述結構或功能特徵對於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重要性。專利權利要求的表述必須明確,才能有效保障專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用途界定物請求項在專利申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對於保護技術創新和確定專利權範圍起著關鍵性的作用。藉由正確理解和運用用途界定物請求項,我們可以有效提升專利申請的品質和專利保護的廣度,進而更好地保障創新者的權益。希望本文能夠為專利申請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參考資料

1. 專利侵權要點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4. 中國大陸(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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